Article 62

In force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燃气用户进行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