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