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