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法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