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本市加强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燃气安全监管机制。

农村燃气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燃气安全监管员、村(居)燃气安全协管员和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居)安全员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