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