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受理并及时处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