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损坏地下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协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指导,导致地下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