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但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应当告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