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确定的安全保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工程安全措施,并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