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规划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保障施工范围内原有燃气设施的安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