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