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配件等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