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燃气居民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等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应手续,并委托燃气经营企业进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