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调压设备、燃气计量表、管道产权分界阀门及其按照逆气流方向延伸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管道产权分界阀门按照顺气流方向延伸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调压设备和燃气计量表除外),也可以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代管。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燃烧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和其他燃气管道设施。
瓶装燃气用户负责管理其使用的气瓶、调压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