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五条有效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气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加热、曝晒、摔砸、滚动或者倒置燃气气瓶;(二)用气瓶倒灌燃气或者倾倒气瓶内残液;(三)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