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气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加热、曝晒、摔砸、滚动或者倒置燃气气瓶;

(二)用气瓶倒灌燃气或者倾倒气瓶内残液;

(三)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