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作燃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并免费向燃气用户发放,提高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