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