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发现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