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其中对单位用户和城镇居民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农村居民用户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