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用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