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气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