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第十六条有效新建使用管道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方便燃气用户购气、异常情况下切断供气并报警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应当为居民用户免费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