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