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资源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