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资源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