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