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第十一条有效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