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第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户意愿,可以开展下列活动: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重大项目,引导农户自愿互换并地;组织农户通过联户经营、联耕联种等方式,推进耕地集中连片,自愿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闲置的各类设施、房产、集体建设用地等,依法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提供仓储、烘干、销售、农产品初加工等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