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户意愿,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重大项目,引导农户自愿互换并地;

组织农户通过联户经营、联耕联种等方式,推进耕地集中连片,自愿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闲置的各类设施、房产、集体建设用地等,依法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提供仓储、烘干、销售、农产品初加工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