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本辖区内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农户意愿,引导农户参加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支持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维护农户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