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服务主体有违法失信行为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禁止其享受年度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取消参加政府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表彰、奖励的资格,调出服务主体名录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