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服务主体有违法失信行为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禁止其享受年度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取消参加政府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表彰、奖励的资格,调出服务主体名录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