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户与服务主体因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