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定、公布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引导农机户以及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等服务主体购置和更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机装备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农机购置补贴限时办理制度;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全程线上办理,压缩申请受理与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的工作时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