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或者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