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