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