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分类目录或者细化分类类别。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