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