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需要,因地制宜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鼓励跨行政区域的相邻地区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原则上设区的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