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选址应当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