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生活垃圾设施、场所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