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年度建设计划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