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生活垃圾专项规划,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