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专项规划,结合全省人口、地域、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编制省级生活垃圾专项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级生活垃圾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专项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专项规划应当统筹生活垃圾设施布局,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