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