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各类城市绿地控制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就近原则补足相同类别、相同面积的规划绿地。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