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爱护城市绿化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