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