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