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以及与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利用以及烈士褒扬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红色资源中历史风貌建筑以及其他需要保留的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档案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红色资源中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
新闻出版、电影、网信、党史研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